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十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十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度,并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项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的,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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