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