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