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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