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八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