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