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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