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