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