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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