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