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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