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