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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