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