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