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