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