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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