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