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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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
第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
第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第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财政、投资...
第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科技成果...
第七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第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
第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
第十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建...
第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
第十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
第十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取得...
第十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第十七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
鼓励、支持农业科学技...
第十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社会...
第十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检索加工、评估评价、成果推介、交易经纪、...
第二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建...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方式,为...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
第三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本省以外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本省独立或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享受本省的有关优惠。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通过产品销售提成...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本单...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违反本条例,未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