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及其人员评价、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内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研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