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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