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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