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大对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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