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