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组织科技人员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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