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等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等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