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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