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共享人才、技术、信息和研究开发设施,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