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转移转化、收入以及分配等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送同级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