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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