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