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