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