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