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