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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