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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