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培育发展新型孵化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机制,引导、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机制,引导、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