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