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