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违反本条例,未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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