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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