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