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