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并在本单位公示。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