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