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