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健康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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