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组织工前或者工间广播体操等体育锻炼,倡导职工每周至少健身三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