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