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健身活动。基层工会应当依照工会章程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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