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民的健身需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其科学、文明健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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